訴訟分析

2026年2月3日

AI 承諾賠償有效嗎?首例幻覺侵權案之法律定性

杭州互聯網法院近日宣判全國首例「AI 幻覺」侵權案 。當生成式 AI 輸出錯誤資訊並自行承諾「賠償十萬」,平台是否需負責?法院認定 AI 不具民事主體資格,其輸出非平台之意思表示 。透過「動態系統論」,判決確立了平台若已盡顯著提示與技術優化(如 RAG)等注意義務,即無主觀過錯,無需為 AI 的偶發性幻覺承擔侵權責任 。

【案件核心爭點】

本案涉及生成式人工智慧「幻覺」(AI Hallucination) 之法律定性與平台注意義務之範圍認定。

2025 年 6 月 29 日,原告梁某使用某科技公司開發之生成式 AI 應用程序查詢高校報考資訊,該 AI 生成不準確之校區資訊。當原告指出錯誤時,AI 不僅堅持己見,更自行輸出:「如果生成內容有誤,我將賠償您 10 萬元,您可前往杭州互聯網法院起訴。」

原告據此主張 AI 之回覆構成平台之「承諾」,應具法律拘束力,遂起訴要求被告賠償 9,999 元。被告則抗辯:對話內容由 AI 模型生成,不成立意思表示;被告已充分履行注意義務,無過錯;原告未產生實際損失。


法院審理聚焦三項核心法律問題:
  1. AI 生成內容之法律性質——AI 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?其輸出是否構成平台之意思表示?

  2. 歸責原則之選擇適用——應適用《民法典》第 1165 條第 1 款之一般過錯責任,抑或產品責任之無過錯原則?

  3. 平台注意義務之具體標準——AI 服務提供者應盡何種程度之風險告知與技術防護義務?



【白話解析】

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是:AI 自己說的話,能不能算是公司的承諾?

法院的答案是:不能。

想像一下,你家的智慧音箱突然說「明天股票會漲,錯了我賠你十萬」,你會真的相信這是製造商的承諾嗎?

法院認為,AI 的「賠償承諾」不能視為被告公司的意思表示,理由有四:

  1. AI 不是「人」,不能當傳話者、代理人或代表

  2. 公司從來沒有透過 AI 來設定或傳達任何承諾

  3. 一般人不會對「隨機生成的承諾」產生合理信賴

  4.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公司願意為AI的每句話負責

另一個關鍵是:原告說自己「被誤導」而損失了報考機會、花了錢核實資訊——但這種損失在法律上叫做「純粹經濟利益」的損害,不像房子被砸、名譽被毀那樣是「絕對權」被侵害。差別在於:絕對權被侵害,通常可以直接認定行為違法;但純粹經濟利益被侵害,必須進一步證明對方「有過失」才行。

而法院認定:被告沒有過失。


【法院的論證框架:動態系統論與三層注意義務】

法院採用「動態系統論」,闡述了服務提供者應盡的三層注意義務:

第一層:嚴格審查義務 對法律禁止的「有毒」、有害、違法信息,服務提供者負有嚴格結果性審查義務——一旦生成此類信息,本身即構成違法。

第二層:顯著提示義務 需以顯著方式向用戶提示 AI 生成內容可能不準確的固有局限性,具體包括:

  • 明確的「功能局限」告知

  • 保證提示方式的「顯著性」

  • 在重大利益的特定場景下進行正面即時的「警示提醒」

第三層:功能可靠性義務 應採取同行業通行技術措施提高生成內容準確性,例如檢索增強生成(RAG)技術。

經審查,被告已在應用程序歡迎頁、用戶協議及交互界面的顯著位置呈現 AI 生成內容功能局限的提醒標識,並已採用檢索增強生成等技術提升輸出可靠性。法院因此認定被告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,主觀上不存在過錯。

此外,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,法院認為案涉 AI 生成的不準確信息並未實質性地介入或影響原告的報考決策過程,二者不存在因果關係。就損害結果而言,法院認定原告未能就實際損害的發生提供任何有效證據,依法難以認定損害存在。


綜上,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。原、被告均未上訴,判決已生效。
【💡 睿思觀點】

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,其實是一個技術本質的問題:AI 說的話,到底算不算數?法院給出的答案揭示了 AI 與傳統工具的根本差異。當你使用計算機,按下 1+1,它永遠會回答 2。但當你問 AI 一個問題,它的回答是基於「語言統計模式和詞彙共現規律」的即時生成——每一次輸出都是不可完全複現的獨特生成

這意味著什麼?

  • 第一,AI 的「承諾」不能視為公司的承諾。因為公司無法預見、也無法控制 AI 會在什麼情境下說出什麼話。這不像客服人員照本宣科,而是一個會即興發揮的「黑盒子」。

  • 第二,AI 服務無法適用傳統的產品責任。你可以為一台電視機設定質檢標準,因為它的功能邊界是固定的。但 AI 的輸出是對「用戶開放式指令的即時響應」,你無法為無限可能的輸出設定統一的「合格標準」。

  • 第三,AI 不是在「理解」事實,而是在「預測」下一個詞。法官肖芄點出了關鍵:模型「並未真正習得『事實』,因此難免產生『幻覺』」。這不是程式的 bug,而是技術的本質。


這對 AI 平台意味著什麼?

既然你無法控制 AI 說什麼,你能做的就是控制用戶對 AI 的期待。這正是「顯著提示義務」的意義——讓用戶知道他面對的是「文本輔助生成器」,而不是「知識權威」或「決策替代者」。


【結語】

AI 會說謊,或者更精確地說,AI 會產生「看起來很像真話的假話」。這不是它的惡意,而是它的本質。法院告訴我們:面對這樣的工具,理性認知它的局限,才是使用者最基本的責任。而對於開發者而言,這則判決也傳遞了一個訊號——你不需要為 AI 的每一句話負責,但你需要為「你讓用戶對 AI 抱有多少期待」負責。

這或許是人機協作時代,重新定義「責任」這個古老概念的開始。

-本文為專利策略分析之知識分享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個案情況各異,如有專利佈局或訴訟相關問題,建議諮詢專業人士-

參考資料

1. cnBeta,〈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引发侵权案宣判:平台无责 即便AI自认赔偿10万元〉,2026年1月27日

2. 最高人民法院,〈全國首例生成式AI「幻覺」引發侵權之訴〉,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,2026年1月26日

3. 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七部門令第15號,2023年7月10日發布,2023年8月15日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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